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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界的专利权侵犯诉讼~拷问专利的真正价值的时刻到了~

本文来自Chem-Station日文版化学における特許権侵害訴訟~特許の真価が問われる時~Zeolinite

翻译投稿 炸鸡 校对 白菜猪肉馅

Daicel(Daicel Corporation是总部位于日本的化学公司。它在有机化学品,高性能化学品,聚合物和烟火装置进行操作的业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之一参与的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诉讼一案中,已于2020年6月24日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宣判被告人一方胜诉。本诉讼案中,大塚制药作为原告人早在2017年10月20日就向东京地方法院提出被告企业的产品侵害了原告企业的专利权,要求被告企业停止生产相关产品。引起纠纷的产品名为Equol,由于Daicel公司向被告公司销售产品原料 Equol”Flavocell® EQ-5 “,因此,Daicel公司从一审开始就作为共同被告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引用:Daicel新闻发布6月25日)

Chem-Station已经介绍过好几次有关专利的内容了,文章都是关于专利的申请。今天这篇关于专利的文章和以往不同,并不是围绕专利的申请,而是讲述几个时间上稍微久远一点的关于拷问专利这一“利器”的真正价值的请求停止侵犯专利权诉讼案例

申请专利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间内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使自己在商业上占据垄断地位。因此并不是申请上专利就不需要干别的事儿了,专利拥有者还要监督市场,防止其他公司盗用专利以牟取商业利益。反过来,如果发现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了侵害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可以将损害自己专利权的一方告上法庭。文章开头提到的新闻就是大塚制药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销售相关产品,称Daicel公司侵犯了大塚制药的第5946489号专利并且将专利用于商业活动。

结果,大塚制药的诉讼请求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未被受理Daicel公司胜诉,为了详细了解这些问题,我们将从专利的说明书、销售产品的状况、二审双方的辩论、法院的判决等方面进行研究。

专利的请求项

首先要判断专利的哪一部分受到侵犯就要依据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中申明技术特征的专利权项,通过解释专利权项来确定哪几种技术是被专利保护的。大塚制药的专利号是5946489。

【专利权项1】

大豆下胚轴发酵产物中含有鸟氨酸和Equol。

【专利权项2】

根据专利权项1所述,每1克大豆胚轴发酵产物含有1-20毫克的Equol。

【专利权项3】

每干重1g的含鸟氨酸和Equol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就含有8mg以上的鸟氨酸,及1mg以上的Equol,上述的大豆胚轴发酵物中isoflavone(异黄酮)类物质中Genistein(属于一种异黄酮)类物质的质量分数小于12%,含有上述的大豆胚轴发酵物的食品有特定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功能性食品以及患者用食品。

上述的三项就是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中申明技术特征的专利权项。为了让读者更好理解本文的论点,我把关键点用如下所示的编号标上。

【专利权项1】

1-A 鸟氨酸

1-B Equol

1-C大豆胚轴发酵物

【专利权项3】

3’-A 含鸟氨酸和Equol的大豆胚轴发酵物

3’-B 每干重1g的含鸟氨酸和Equol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就含有8mg以上的鸟氨酸

3’-C 每干重1g的含鸟氨酸和Equol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就含有1mg以上的Equol

3’-D 上述的大豆胚轴发酵物中异黄酮类物质中染料木黄酮类物质的质量分数小于12%

3’-E 上述的大豆胚轴发酵物

3’-F 上述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可以用来搭配特定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功能性食品以及患者用食品

简答说专利权项3指明了哪些食品含有大豆胚轴发酵物中的鸟氨酸、麦芽酚和异黄酮

鸟氨酸结构

Equol结构

异黄酮的结构,根据与苯环结合的官能基的不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衍生物。

产品的详细信息

被控告侵犯了上述专利的产品是以EQ-5为原料,并在此基础上加入啤酒酵母、含有乳糖酸的乳糖发酵等,封入胶囊中的经口摄取型补充剂。并且该原材料EQ―5是在从大豆胚轴中提取的大豆胚轴提取物异黄酮中加入菌种使之发酵而得到的发酵物

1.每1.32g(3个胶囊的量)的EQ―5含有约10mg的Equol

2.每1.32g(3个胶囊的量)的EQ―5含有约24.29 mg的鸟氨酸

3.isoflavone(异黄酮)类物质中Genistein(属于一种异黄酮)类物质的质量分数为6%

上述就是产品的配方情况。负责销售商品的是Advanced Medical Care股份有限公司,因为Daicel为Advanced Medical Care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原料EQ-5,所以Daicel也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到了诉讼中。

Advanced Medical Care公司被要求停止销售的产品(图片来自:亚马逊

双方的观点

大塚製薬认为专利权项1中所写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包括了含EQ-5的“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原料的发酵物”,认为发酵是常规操作,所以主张“大豆胚轴发酵物”包括“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原料的发酵物”。另一方面,Daicel方面主张因为有以发酵为主的加工处理,所以“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原料的发酵物”与“大豆胚轴发酵物”不同

对于专利权项3,大塚制药方认为“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也属于“大豆胚轴提取物”,但Daicel方却认为要满足所有的条件才可以,主张“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不属于“大豆胚轴提取物”,声称产品不符合专利权项3中的3’-A 、E、F

此外,等同原则也是一个论点。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1.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不同的地方并不是专利的核心部分(非本质部分)
  2. 若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不同的地方替换成另一种物质或方法,专利的效果也能达到,那么就可以认为该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的作用效果一致(可替换性)
  3. 技术人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时能够容易地想到这种替换(容易替换性)
  4. 被控侵权产品不是申请发明专利时的公开技术,且技术人员不能很容易地从这个公开技术推测出专利使用的方法(被控侵权物是否是现有技术的可预见或显而易见修改)
  5. 一般情况下,在申请发明专利的程序中,被控侵权产品被有意识地排除在专利要求之外(有意识地排除在外)

其中,第一项到第三项是作为支持专利持有者(即大塚制药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对自己的专利权构成侵犯的证明被使用的,而第四项和第五项则是作为支持被控侵权产品并没有对专利权构成侵犯的证明被使用的。实际上,大塚制药方主张“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包含在“大豆胚轴提取物”中,虽然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成不同,但由于满足了第一至第三项,因此认为产品侵犯了专利权。Daicel方认为产品不满足第一,二,五项,所以等同原则不成立。

法院的判决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断这个侵权问题的呢?

专利详细说明书中,有关于“大豆胚轴提取物”是否包括“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的内容如下:

  • 没有对“大豆胚轴发酵物”提出定义。
  • 明确区分了作为“大豆胚轴发酵物”的发酵原料的“大豆胚轴提取物”和“大豆胚轴”。
  • 尚没有与产品生产条件有关的记载。
  • 指出“大豆胚轴提取物”不适合作为发酵原料。

综上所述,“以大豆下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不包含在“大豆下胚轴提取物”中。

另外,就大冢制药方认为发酵是常规操作的主张,法院认为:

  • 专利详细说明书中并未明确指出
  • 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这一观点
  • 追加试验中进行了多个专利详细说明书中没有记述的操作,故不能说进行了专利详细说明书中记述的处理。“大豆胚轴提取物”的发酵成本高,且发酵时需要其他的营养素来帮助发酵,所以判定“大豆胚轴提取物”的发酵不能被认为是“大豆胚轴提取物”的通常处理。EQ―5的原料异黄酮中90%以上是大豆黄酮类、染料木黄酮类以及甘氨酸类(菌种)等异黄酮,不但原料成本高且在原料“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的发酵过程中还需要添加其他营养素,所以“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并不等同于专利详细说明书中的“大豆胚轴发酵物”。对于大冢制药方的其他主张,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做出不认可处理。

    大豆黄酮结构式

    染料木黄酮结构式

    甘氨酸结构式

    这次详细介绍的是2020年6月上诉法院的判决内容,但双方即使在一审中也对上述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法院也做出了与本次上诉法院相同的判决,并没有批准诉讼。

    从这次审判中能学到的东西

    原告和被告争论的焦点在于以“大豆胚轴提取物”为发酵原料的发酵物是否属于“大豆胚轴提取物”,我们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双方在这一点语言的细微差别上,为了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做了诸多论述。在就加工处理是不是常规操作上,双方也援引了各类事情来支持各自的观点。由此可知,在专利中对微小差异的解释会产生很大的专利权差异。

    在这个审判中,虽然被告方没有被判侵权,但是如果被告方被判为侵权,那么被告方就会承受停止销售,赔偿专利权持有一方的损失等一系列打击。为了避免发生侵犯已有的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准备推出某件产品前,一定要确认产品有没有侵犯现有的专利。在产品的研发阶段也要注意确认产品有没有侵犯专利以免当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后才发现侵犯了某项专利而导致在研究开发中耗费的时间和金钱付之东流。虽然笔者不知道这次专利权侵犯案在Daicel公司引起了什么讨论,但如果Daicel公司注意到了大塚制药的专利和自己产品的生产技术有类似点也可能会用审判中法院的解释来证明自己销售的产品并没有侵权。另一方面,从申请专利的一方来看,有必要在实施例中尽可能广泛地用权利要求项涵盖技术范围,使其他公司不能销售类似的商品,但由于不知道其他公司会以怎样的切入点使用类似的技术,并且专利一旦被公开,也会给别人的新发明一点启发。从大塚制药在这次的诉讼中没有被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可以看出界定专利的技术范围是有多么困难。一旦之前有某个专利,现在准备申请的专利与先前的专利很类似,因为存在先例的缘故,所以现在的这个专利会很难申请。申请专利的费用不是特别高昂,所以我们还是可以有很多机会申请专利的。到申请专利的时间节点前我们有很多时间,所以务必要好好准备专利申请书,仔细斟酌专利申请书里的每个词语。

    化学讨论都是用结构式作为讨论语言,看看化合物的结构式就可以很轻易的判断纠纷。专利则不同,专利大都是用文字来描述,所以要从文字上判断不同专利之间的差别。所以很多专利说明书充斥着又长又难懂的文字,因此很多人对专利相关的工作提不上兴趣。但是如果随着你对专利的理解越来越深,你就会发现阅读别人的专利书,看别人是怎么界定专利技术范围也是件很有趣的事情,这些知识可以作为自己申请专利时的参考。任何一位研究者都梦想自己能有重大发现,申请专利的时刻就是考验研究者和他的研究机构的能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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